(特派員鄒志中報導) 台北地院日前就京華城案、政治獻金案與眾望基金會案等,判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、褫奪公權6年。本案最具象徵性的,不是「判的很重」,而是法院到底是怎麼區分:210萬成立,1500萬不成立?在任何一個成熟的法治國,刑法只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:「你在當時,是否明知違法,仍故意為之?」這句話看似簡單,卻是數百年法治文明的基石。它把時間嚴格鎖定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,要求法官必須穿上被告當時的「眼鏡」,以當時的法規、資訊與認知去檢視動機,而非用事後諸葛的完美視野去倒推罪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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