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 鄒志中/特稿 ) 「在法定人數不足的前提下,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備審判權(Jurisdiction)。因此,僅由五名大法官署名的判決,在法律上必然無效!」立法院藍白陣營於去年12月20日合力通過《憲法訴訟法》修正案,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。憲法法庭竟然在日前還做出「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」,由於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,自始不具審判權,只由5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應為「無效」? 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的現實困境,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的事實,根本解決之道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。。
日前公布的「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」,表面上是對《憲法訴訟法》部分條文的合憲性審查,但從憲政結構的高度審視,此案引發的核心危機,並非法律解釋的差異,而是憲法法庭是否擁有超越法律約束、自行決定其合法成立條件的權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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