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司法開始用「未來」審判「過去」 台灣正站在法治國最危險臨界點?

(特派員鄒志中報導) 台北地院日前就京華城案、政治獻金案與眾望基金會案等,判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、褫奪公權6年。本案最具象徵性的,不是「判的很重」,而是法院到底是怎麼區分:210萬成立,1500萬不成立?在任何一個成熟的法治國,刑法只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:「你在當時,是否明知違法,仍故意為之?」這句話看似簡單,卻是數百年法治文明的基石。它把時間嚴格鎖定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,要求法官必須穿上被告當時的「眼鏡」,以當時的法規、資訊與認知去檢視動機,而非用事後諸葛的完美視野去倒推罪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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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圖利罪」成為行政「緊箍咒」? 談依法行政與政治鬥爭間危險邊界

( 鄒志中 特稿 )  在京華城案的法庭上,前台北市都發局長張景森的一句話——「我的專業不容許我再沉默!」——在政治與輿論的交錯裡,顯得異常刺耳。這句話應該不是在為柯文哲辯護,而是一種體制內官員對行政良知的最後防線。當司法與政治糾纏不清,「圖利罪」這個模糊的法律邊界,正成為壓在公務體系上的無形「緊箍咒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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